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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曝光新吴区1起粉尘涉爆企业典型执法案例,希望涉及相关工序工艺的企业引以为戒,结合企业真实的情况建立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清扫粉尘,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2026年3月9日,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市统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未落实粉尘清扫制度,电脑锯南侧下方地面木粉尘厚度达6cm;布袋式除尘器地面木粉尘厚度达10cm;电脑锯设备外壳上木粉尘厚度达3cm;电脑锯车间东侧存放大量木粉尘,最大高度88cm,不符合《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的规定,上述隐患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无锡市统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新吴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43750元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完整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未制定粉尘清理制度,或者未按照清理制度要求及时清洗整理粉尘,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